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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损股民可诉北亚实业虚假陈述
      发表于:2010-01-16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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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损股民可诉北亚实业虚假陈述

        

          官 兵/图

        本期嘉宾: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宋一欣律师

        主持人:文 雨

        来信选登

        我是S*ST北亚(原名北亚实业)的投资者。2009年4月7日,由于公司存有虚假陈述行为,北亚实业相关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我能否据此提起对公司的起诉?目前,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诉讼有多大的把握?

        ――股民

        公司高管及会计师事务所受罚

        主持人:有股民咨询,是否可以提起对S*ST北亚虚假陈述的起诉。另外,针对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诉讼有多大的把握?为此,维权信箱特邀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予以解答。

        宋一欣律师:其实,北亚实业的事早有耳闻。过去,也有几位中小投资者来咨询过。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铁路货物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及相关运输服务为主要对象的黑龙江上市公司,1992年7月在上交所上市,2006年5月因连续3年亏损被暂停上市,2008年3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08年4月24日,被哈尔滨中院裁定破产重整,并重整剥离资产、缩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债务清偿。2008年11月18日与2009年1月15日,北亚实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股改方案二次被股东大会否决。由于没有新资产注入,公司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达不到恢复上市的要求,将直接面临终止上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从这中间看,公司、重组方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相处得并不和谐。

        另外,2009年4月1日,原北亚实业董事长刘贵亭挪用公款、贪污、受贿、单位行贿四罪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借地湖南衡阳铁路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宣判,其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这位投资者的来信,我才知道北亚实业相关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在2009年4月7日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这一时间是中国证监会的网站公布日,案由是虚假陈述行为,但查阅了北亚实业的信息披露公告,却没有见到与之有关的内容。尽管如此,凡权益受到损害的北亚实业投资者是可以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相关法院也应予以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就可以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当指出的是,这一诉讼仅限于北亚实业公司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不涉及北亚实业公司破产、重组、股改的相关纠纷问题的诉讼。

        公司虚假陈述赔偿的适格原告

        主持人:进一步说,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如何确定?即在什么时间范围内,买入北亚实业的投资者有资格提起对公司的起诉?

        宋一欣律师:涉及北亚实业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出了两份,一是针对北亚实业刘桦等6名责任人员的;二是针对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王日宇、王颖、曹如鹏等注册会计师的。前一份处罚决定中,中国证监会认定北亚实业存在虚假陈述,故对刘桦等高管人员、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罚。在这份处罚决定中,中国证监会明确认定,北亚实业公司在1998年至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在2002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虚增固定资产,1999年以虚假的应收账款进行资产置换并对相关信息披露进行虚假记载、隐瞒长期股权投资并虚构资产置换,导致2002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对长期投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2001年增发股票相关信息披露违法、2001年和2002年签订重大合同未按规定披露,2004年解除重大合同也未按规定披露。后一份处罚决定中,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审计规范,导致的审计责任作出处罚。

        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应当定在1998年年度报告公布之日即1999年2月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应当定在今次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日即2009年4月7日,时间跨度相当长。故1999年2月9日至2009年4月7日买入北亚实业股票,并在2009年4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存在亏损的北亚实业投资者,都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适格原告。

        虽然在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中并没有处罚北亚实业公司,但笔者认为,北亚实业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方,是毫无疑问的。公司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并不等于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同时,民事赔偿的被告范围,并不一定要同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完全一致,这一点已为证券法法理与司法实践所证明。而且,行政处罚决定并非结论性前置条件文件,而只是证据性前置条件文件。

        破产重整期间诉讼

        由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管辖

        主持人:投资者比较关心,一旦提起对公司的民事诉讼,其诉讼时效应该是什么时间?其管辖法院又是哪家呢?

        宋一欣律师:该案中,诉讼时效截至2011年4月7日,管辖法院则应该是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北亚实业曾经被裁定破产重整,而根据《企业破产法》要求,破产重整期间的诉讼均由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巧的是,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本身就是北亚实业裁定破产重整的法院,故北亚实业民事赔偿诉讼案件无疑也应该是哈尔滨中院。这一点在ST九发民事赔偿案中已有相应的实践。ST九发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管辖法院是青岛中院,而破产重整案的管辖法院却是烟台中院,结果上级法院指定烟台中院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管辖法院。

        当然,投资者提起对北亚实业存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也不是毫无风险的。这主要包括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改变,有可能导致起诉原告不再具有因果关系;法院审理审理这类案件的周期可能比较长;如果公司重组失败、退市、资不抵债,就有可能出现打赢官司不能获赔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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